法律分析:三級、四級公路限高架不得低于4.5米,其他公路限高架不得低于5米??h及縣以上城鎮的一般干線公路屬于三級公路,而縣、鄉、村等的支線公路屬于四級公路。在這個高度范圍不允許有任何障礙物,要確保規定高度內的空間完全暢通無阻。為杜絕了車輛對橋梁、隧道造成損傷,需要使用防撞限高桿,其他正常情況的公路,宜使用警示限高桿。
法律依據: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:
(一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2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米、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、軸荷未超過本規定第三條、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的,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,屬于統一受理、集中辦理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大件運輸的,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;
(二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5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.75米、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,屬于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,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,屬于統一受理、集中辦理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大件運輸的,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;
(三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.5米,或者總寬度超過3.75米,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,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,屬于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,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,屬于統一受理、集中辦理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大件運輸的,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。
采取加固、改造措施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》第五十條超過公路、公路橋梁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、限高、限寬、限長標準的車輛,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、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,不得使用汽車渡船。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,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,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;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,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、路線、時速行駛,并懸掛明顯標志。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,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。